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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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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概念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向发包人交纳的一笔资金,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包人中途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 退保证金时间 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和条件由合同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保证金应在以下时间退还: -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且发包人已验收合格。 - 合同解除后:经合法程序解除合同时,剩余的保证金应退还承包人。 退保证金条件 退还保证金前,承包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已完成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 - 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 - 无违约行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或违法行为。 - 无拖欠费用:承包人已结清工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等。 - 履约期间结束:即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已过合同约定的履约保障期限。 退保证金金额 退还的保证金金额应为承包人初交纳的保证金总额扣除以下费用: - 违约金: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索赔款: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索赔款。 - 工程缺陷维修费用:因工程缺陷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 工程变更索赔差价:发包人因工程变更对承包人支付的差价。 退保证金方式 退还保证金的方式通常有两种: - 一次性退还:在合同履约期限结束后,由发包人一次性将全部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 分期退还:根据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由发包人分期退还保证金。 其他规定 - 保证金退还时,承包人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抵税凭证。 -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挪用承包人交纳的保证金。 - 承包人若无正当理由拒收退还的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将保证金交存公证处或法院。 违反保证金退还规定的责任 - 发包人违反退还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扣押或挪用承包人的保证金,承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返还保证金。 - 承包人违反退还条件:承包人在未满足退还条件的情况下索要保证金,发包人有权拒绝退还,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 - 《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第29条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9.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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