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由投标人或中标人向招标人或业主提供的工程建设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履约保函是指投标人或中标人向招标人或业主提供,由保证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或中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文书。
二、保函类型
投标保函: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投标承诺的担保文书。 中标保函: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业主提供的保证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文书。三、保函额度
履约保函的保函额度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具体保函额度由招标人或业主根据项目风险情况确定。
四、保函期限
投标保函:有效期至少为投标人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 中标保函:有效期至少为合同履约期限+竣工验收后180天。五、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应符合以下格式:
保函抬头:投标人或中标人 保证人:出具保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保函文本:包括保函的类型、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受款人、保证义务、免责条款等内容 保证人印鉴:保证人的法人章或经办人印鉴六、保函的提供
投标人或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业主提交履约保函。
七、保函的审查
招标人或业主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及时审查履约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的资格和资质 保函内容是否符合保函格式 保函金额、有效期、受款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 保函文本是否包含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八、保函的保管和使用
招标人或业主应妥善保管履约保函。在以下情况下,招标人或业主可以向保证人索赔保函金额:
投标人或中标人在中标后未签订合同的 投标人或中标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的 其他合同或法律规定可以向保证人索赔保函金额的情况九、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履约保函承担如期、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在履约保函到期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满足时,招标人或业主可以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或拒绝付款。
十、免责条款
下列情况,保证人有权免除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
招标人或业主未按照合同或保函规定使用履约保函的 招标人或业主与投标人或中标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的 招标人或业主未按照合同或保函规定向保证人发出索赔通知的 其他导致保证人无须承担保函项下付款责任的情形十一、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函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招标人或业主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