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是政府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约、防止投标后无故撤标、未开工或未按期交付工程的履约担保。它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保证措施,对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保护招标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依据主要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保理。
现金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银行保函和保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由招标人认可的商业银行或保理公司出具 保函或保理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期满后30日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合同价款的5%-10%,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等因素确定。具体保证金数额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 投标人开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投标人未按期交付工程的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履约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退还原保证金。
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现金保证金:直接退还到中标人指定的账户 银行保函或保理:撤销保函或通知保理公司解除保理合同如果中标人对招标人是否扣留保证金有异议,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对于部分特定工程,浙江省有以下特殊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等,保证金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0% 轻工工程、农业工程等轻资产工程,保证金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在政府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浙江省对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明确、细致,有效保障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