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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是规费吗
发布时间: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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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是规费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应用,履约担保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其应用也日益普遍。然而,关于履约担保费用的性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履约担保是否属于规费?本文将从履约担保和规费的概念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履约担保与规费的概念

(一)履约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担保公司)根据担保法和担保合同的规定,承诺在债务人(通常是合同的履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向债权人(通常是合同的 beneficiario)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履约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其主要特征包括:

1. 从属性:履约担保是从合同中派生出来的担保,其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

2. 补充性:履约担保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产生的,属于补充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3. 有偿性:履约担保通常是有偿的,受益人需要向担保人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

(二)规费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费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依法强制征收的费用。规费的主要特征包括:

1. 征收主体特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征收;

2. 征收目的特定:用于维持该部门的正常运转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3. 征收具有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按规定缴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履约担保不是规费

通过对比履约担保和规费的定义及特征,可以发现两者存在本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性质不同

履约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实现;而规费是凭借公权力强制征收的费用,属于公法范畴,其目的是为机关行使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二)主体不同

履约担保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规费的征收主体只能是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单位,征收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两者之间是不对等的行政管理关系。

(三)目的不同

履约担保的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保障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获得赔偿,终目的是促进合同的履行;而规费的目的是为机关行使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资金保障,两者目的截然不同。

(四)强制性不同

履约担保的提供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否选择履约担保以及选择何种方式的履约担保,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规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综上所述,尽管履约担保的缴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本质上是当事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选择的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不具备规费的强制性和行政管理属性。因此,不能将履约担保费用简单地归类为规费。

三、对履约担保费用的正确认识

实际上,履约担保费用更准确的定义应该是一种“金融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履约担保业务时,可以向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因为提供担保服务需要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成本,收取费用是其获得合理回报的必要手段。

为了规范履约担保市场,防止出现乱收费现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履约担保费用的收取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收费原则、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履约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担保不是规费,而是一种市场化的金融服务费用。 将其误认为是规费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影响履约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履约担保的性质和功能,合理区分履约担保与规费, 才能更好地发挥履约担保在促进市场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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