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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范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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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范履约保证金

一、 概述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重要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保障发包人的利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近年来,重庆市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证金收取标准不统一、保证金形式单一、保证金管理缺乏规范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建设工程投标企业的资金周转,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影响了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为了规范重庆市履约保证金管理,解决上述问题,特制定本规范。

二、 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收取、使用、管理、退还等制度,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重庆市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三、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水利工程 交通工程 电力工程 通信工程 其他工程项目

四、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4.1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原则

履约保证金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性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应与工程项目的实际风险相适应,避免过度收取或收取不足。 公平性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公平合理,不得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便捷性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应便捷高效,方便企业缴纳。 透明性原则: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方式、流程等应公开透明,便于企业了解。

4.2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适当提高。 工程项目的风险等级:风险等级高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适当提高。 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高的承包人,其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工程项目,其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适当提高。 当地建设工程市场情况:当地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其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具体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市场行情和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

4.3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银行保函:由承包人向银行申请开具的履约保函,银行承诺在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缴纳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保函与现金混合:部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部分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供。 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保证金收取方式,例如:保险保证金等。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应与承包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选择合适的收取方式。

五、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5.1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5.2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履约保证金应存放在发包人指定的专用账户,并独立核算,不得挪用或混淆使用。

5.3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弥补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时,发包人可使用履约保证金弥补损失。 支付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款:当承包人因故未能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使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其他合法用途: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用途使用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合同约定,并应有相应的书面凭证。

六、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6.1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已完成工程,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工程成果,并且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 发包人已无追索权:发包人已对承包人履行的各项义务进行验收,并且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义务,发包人不再对承包人有任何追索权利。 其他合同约定条件:合同中约定了其他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承包人应符合这些条件。

6.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程序应符合以下步骤: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进行审核: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承包人是否符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 发包人签发退还通知:如果发包人审核通过,应签发退还履约保证金通知,通知承包人退还保证金。 承包人接收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退还保证金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接收保证金。

6.3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则上应在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退还期限。

七、 监督管理

7.1 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管理、退还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履约保证金制度的规范运行。

7.2 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行业协会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服务。

7.3 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履约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八、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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