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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履约保证金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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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履约保证金细则

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本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是指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提供的用于保证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供应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二)合理确定,安全保管;

(三)及时返还,简便高效。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明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提供方式、期限等内容。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第六条 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是以下几种:

(一)银行保函;

(二)保险保证;

(三)现金;

(四)其他经采购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七条 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可以是以下几种:

(一)一次性提供;

(二)分期提供;

(三)其他经采购人认可的方式。

第八条 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方式,以及供应商违反合同义务导致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履约保证金。该账户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采购人应当定期对履约保证金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不得挪用、占用或以任何方式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供应商提供的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函或保证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

(二)保函或保证书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

(三)保函或保证书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或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 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担保方式,应当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五条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履约完毕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供应商。

第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银行保函或保险保证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履约完毕证明文件后,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解除保函或保证。

第十七条 供应商提供现金的,采购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或支票的方式返还给供应商。返还时,应当核实供应商的账号信息,并留存转账凭证或支票存根。

第十八条 供应商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导致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没收履约保证金的理由和依据。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

第二十条 供应商逾期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供应商的责任。供应商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但提供合格商品或者完成合格工程、服务的,采购人不得没收履约保证金,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及时将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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