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履约保证金是建筑工程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担保措施,对于维护招投标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合同履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暂列金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暂时无法明确具体金额的费用,通常在工程合同中以具体条款约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计算范围包括:
工程合同金额的5%至10% 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构建件的价值 工程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预付的税金和费用暂列金是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暂时代付给承包人的费用,用于支付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暂时无法明确具体金额的费用。常见的暂列金类型包括:
不可预见费用暂列金:用于支付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或难以准确估算的费用。 不可抗力费用暂列金:用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额外费用。 设计变更费用暂列金:用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对于暂列金是否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暂列金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持此观点者认为,暂列金是工程合同金额的一部分,承包人使用暂列金支付费用后,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算和确认,终由承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观点二:暂列金不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持此观点者认为,暂列金并非终确定金额的费用,承包人使用暂列金支付费用后,发包人需要进行核算和确认,终结算中由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主流观点:暂列金不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从实践操作和法律规定来看,主流观点认为暂列金不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原因如下:
暂列金并非终确定金额的费用,需经过核算确认。 履约保证金的计算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暂列金不在规定范围内。 暂列金核算确认后,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承包人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无需承担额外责任。案例:某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为工程合同金额的5%,暂列金为500万元。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使用暂列金支付了工程费用200万元。经核算,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为450万元,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差额250万元。
分析:
本案例中,暂列金不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理由如下:
履约保证金计算范围为工程合同金额的5%,暂列金不在范围之内。 暂列金是尚待核算确认的费用,承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为450万元,发包人只需支付差额250万元。暂列金不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这是主流观点也是实践操作中的普遍做法。履约保证金的计算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暂列金作为一种尚待核算确认的费用,并不属于履约保证金的计算范围。
为了避免在履约保证金计算方面产生争议,建议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履约保证金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暂列金的类型、使用范围和核算方式 工程费用结算的原则和程序通过明确合同约定,可以有效避免履约保证金计算方面的纠纷,保障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