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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质保期
发布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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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质保期

一、引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作为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退还时间节点一直是实践中的关注焦点。其中,关于质保期与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的关系,由于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本文拟从履约保证金和质保期的概念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履约保证金的质保期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履约保证金与质保期概述

(一)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值票据。其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可以约定一方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或者得到不完全履行时,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通常由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支付给发包人,其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至10%。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二)质保期

质保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在质保期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有义务进行维修或承担其他责任。质保期的设立旨在督促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三、履约保证金与质保期的关系

履约保证金与质保期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都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都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而设立的制度。履约保证金的设立是为了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包括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质保期的设立则是为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一步督促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而质保期的目的则在于保证工程质量;适用范围不同,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违约行为,而质保期仅适用于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可以通过没收的方式由发包人获得赔偿,而质保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则需要由承包人进行维修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期限及司法实践

(一)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期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没有统一规定,一般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约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退还。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保修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2. 质保期满后一定期限内退还。例如,部分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会约定,质保期满后,承包人提交相关资料后一定期限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3. 分期退还。例如,合同可以约定在工程达到一定进度时,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退还剩余部分。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只要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即使质保期未满,也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的设立目的还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因此,在质保期内,发包人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以防范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无法承担维修责任。

例如,在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发包人以工程尚在质保期内为由拒绝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合法有效,即使工程尚在质保期内,也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双方未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工程尚在质保期内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履约保证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在质保期内,发包人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以防范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无法承担维修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发包人在质保期满后,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与质保期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退还期限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并在约定中明确质保期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关系。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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